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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微信域名的纠纷点滴

    作者:zhushican 日期:2018-04-22 分类:备案域名

  • 域名<weixin.com>权属纠纷在业界争议、讨论四个月后,争议双方最终以协议方式和解,原告在前不久(争议被投诉人)撤回在海淀区人民法院的起诉。撤诉前,业界讨论最为集中的焦点问题是域名转让是否可以等同于全新注册。对于争议域名初始注册时间早于他人商标使用和注册时间,但域名转让时间晚于他人商标使用和注册时间的域名权属纠纷案件如何处理,目前国内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缺乏具有指导性的司法案例。

     

    笔者认为,虽然域名转让视同全新注册已经被收录到《WIPO意见》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适用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

     

    域名转让等同于全新注册的前提条件

     

    就如同域名<weixin.com>案少数专家在仲裁案件裁决书中所述,《WIPO意见》或先例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是有条件的,即争议域名的注册存在明显恶意(例如将他人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号注册为域名,而被投诉人简单以“转让”对抗投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或“注册恶意”的主张)。除此之外,WIPO诸多案例也对域名转让视同全新注册的前提条件做了限定。以WIPO D2000-1406裁决书为例,在该案中,虽然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从原域名所有人处受让“dixons-online.com”域名可以被视为新的“注册”,但是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受让域名具有恶意是有前提的,包括投诉人的商标是驰名商标、原域名所有人曾向投诉人高价兜售过争议域名等;同样,在WIPO D2004-0016裁决书中,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受让“ideenhaus.com”域名具有恶意的前提还包括,在争议解决程序进行时投诉人已经向法院起诉了被投诉人,因此被投诉人不可能认识不到投诉人的权利。

     

    因此,认定域名转让视同全新注册,需要至少满足以下一个条件:(1)权利人的商标或商号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号;(2)域名受让人受让域名具有明显恶意。就<weixin.com>域名争议案而言,笔者认为,该案件并不满足上述任何一项前提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腾讯在中国大陆就“weixin”不享有任何商标权利

     

    最近,与域名<weixin.com>权属纠纷案密切相关“微信”商标确权二审案件再次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商标注册分类表第38类的“微信”商标行政确权案作出二审判决,法院认为“微信”商标在通讯等相关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不良影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理解为是比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常见通信方式更为短小、便捷的信息沟通方式,是对上述服务功能、用途或其他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和对待,因而缺乏显著性,不应被注册为商标。同时,“微信”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以及在45类交友服务上的商标注册均处于商标行政诉讼及复议程序之中。

     

    对于腾讯而言,第38类的通讯相关服务是腾讯微信的核心业务领域,也是用于对抗域名<weixin.com>注册的最有力的基础商标。根据北京高院的判决,创博亚公司在第38类的通讯相关服务不能获得“微信”商标注册,也就意味着腾讯同样不能在38类的通讯相关服务上进行商标注册。当然,如果腾讯能够证明其经过长期使用,以其“微信”具备”第二含义”(second meaning),即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则还是可以注册的。

     

    根据腾讯自认和网上查询结果,腾讯最早的包含“微信”/“weixin”的商标是在香港注册,注册日期为2011年10月25日,指定使用在电脑程式、电子刊物、电讯服务、网络通信等商品和服务领域上。地域性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在评判腾讯是否享有商标权利时,不能脱离商标注册的具体的国家地理范围。虽然腾讯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申请注册了“微信”/“weixin”商标,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原则,其仅在注册国家获得保护,更何况腾讯的这一系列商标的申请日及注册日同样均晚于争议域名<weixin.com>的注册日。而在中国大陆,腾讯目前仅在第9类“计算机、电子出版物等”上获准注册了“微信”商标,注册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而其余包含“微信”/“weixin”的商标仍在申请注册中,当然,“微信”商标更不可能有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或保护的公开记录

     

    域名<weixin.com>的注册、受让和使用均无恶意

     

    首先,争议域名<weixin.com>的注册时间是2001年,而腾讯在香港等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最早注册包含“weixin”/“微信”商标的时间是2011年腾讯微信产品推出的时间为2011年初。从上述各个时间点来看,即使不考虑商标保护的地域性因素,争议域名<weixin.com>的注册时间也远早于腾讯商标权获得的时间和“微信”产品推出的时间,域名初始注册人不可能预见到腾讯当时并不存在的权利。这个观点早已得到WIPO诸多裁决的认可,例如D2001-0074、D2001-0827、D2001-1182等。

     

    其次,虽然li ming是在2015年才受让的域名<weixin.com>,但根据中国大陆民法有关权利承继的规定,li ming是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的争议域名<weixin.com>,当然享有自该争议域名注册时即产生的权利或合法利益(最高法院就北京趣拿与广州去哪儿因“去哪儿”域名纠纷案再审判决书中有相应的认定)。而且,从公开记录及腾讯在仲裁案件中提供的证据看,li ming受让域名<weixin.com>后并未向腾讯高价兜售过域名<weixin.com>

     

    最后,li ming使用域名<weixin.com>也难以称得上是恶意。从网站www.weixin.com的定位来看,该网站在显著位置已经声明:“本站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微信官方网站(腾讯在仲裁案的投诉书中也承认这一点)。weixin.com是专业的第三方微信开发者平台,为生态而生”。因此,虽然该网站所从事的活动与腾讯的微信产品有一定关联性,但是该网站与腾讯并不构成直接竞争关系,而且如前所述,由于“微信”本身缺乏显著性,很难认定“微信”二字构成腾讯的竞争优势。同时,熟悉“微信生态圈”概念的读者可能知道,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众多基于腾讯微信产品的衍生行业,例如微信公众号开发、微信支付、微信营销等,甚至有些微信概念股公司已经上市,例如点点客。而从网站www.weixin.com使用方式来看,虽然网站www.weixin.com上出现了腾讯的QQ企鹅图案和微信图标(在仲裁案件中,腾讯将此作为李明恶意使用“weixin”的证据),但是这些图标并非li ming主动使用,腾讯的“QQ通讯组件”和“微信账号登录”接入功能实质上是腾讯提供的一组服务代码,任何网站只要使用了腾讯的前述功能,相应的QQ企鹅图案和微信图标就会出现在该网页上,这已经是互联网领域普遍使用的功能,不能作为李明故意混淆腾讯与争议域名网站提供服务的证据。

     

    案件的未来

     

    由于UDRP程序与国内的司法程序在域名权利认定方面并不一致,UDRP的裁决需要受制于国内司法机关的重新审查。因此,虽然腾讯在UDRP程序中获得了胜利,但是这不能保证其在中国法院会有同样的结果。

     

    由于国内鲜有这方面的案例,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中需要有足够的知识和智慧。笔者认为,《WIPO意见》纵然可以作为案件中国大陆法院审理时的参考,但是在国内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WIPO意见》不可以直接作为国内法或先例予以适用。而且,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在微信产品推出前十几年,“weixin”即被他人注册为域名,且腾讯在中国大陆没有合法的注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

     

    遗憾的是,目前争议双方已经因和解而结案,我们已经无法得知法院的态度。